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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后,执行为何难?!

作者:李华府  来源:法制周末网整理  时间:2010-03-10 00:04:43

这是一件“一波三折”的离奇错案。

法院执行局明知自身的错误,且已通过法定程序更改了错误,但再执行时,执行局再次故意出错,又一次人为偏袒一方,这其中到底隐藏有什么秘密?!

工商银行郫县支行在转让国有资产时,将价值超过310万元的标的物系,却以120万元的超低价格贱卖给私营企业,在向全社会公示标的物系面积时,恶意不公示标掠夺的450平方米部份,人为商业欺诈。这其中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?!

郫县国土局个别公务员在办理土地手续时,发证在前,勘界在后,勘界不予公示,不告知所有人和居住者,视一幢近900平方米的二层楼合法住宅为平地勘验,且同样地标,让国土“缩水167平方米”。这其中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?!

一、基本事实经过

1.

李华府,成都郫县犀浦镇农民。1992年,在返乡台胞舅父邹育才的资助下,在中共成都市对台办出函的关怀下,李华府在其原宅基地自建一幢二层楼住宅,作为李华府和台胞邹育才落叶归根的住所。

1994年,郫县政府招商引资,由政府出面将犀浦镇李华府所在村的一块土地征为国有,并出让给蛇口泰山公司开发“世界乐园”项目。李华府宅基地含在被泰山公司征用范围内。

鉴于李华府、邹育才的住宅新建不久,后经中共成都市委对台办公室等部门出面协调,泰山公司与李华府达成协议,泰山公司、李华府双方自愿将李华府宅基地所占的0.7亩(约450平方米)土地使用权原址转让给李华府。李华府也没有从政府领取拆迁补偿费。

199718,李华府按照协议当日交纳了首次13万元土地转让金,后又提前交纳了5万元土地转让金的尾款。

后因泰山公司及世界乐园公司卷入债务纠纷,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被暂时搁置(类似情况有百余家受让人,其后2007年全部完成转让,仅剩李华府一家)。但泰山公司一直信守承诺,对于李华府建筑用地没有“一女二嫁”,并在法庭上出示《情况说明》证实。

2.

2000年,成都市中院审理泰山公司与工商银行郫县支行借款纠纷案,作出(2000)成经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泰山公司偿还所欠工行郫县支行债务共计310万元。随后,工行郫县支行提出执行申请,由市中院执行局进入执行程序,具体经办法官是执行官田刚(2005年因另案受贿罪被判刑12年,现在押服刑)。

20011211,工行郫县支行与泰山公司达成抵偿债务协议,将其拥有的2572.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物业,用以清偿所欠工行郫县支行的310万元债务。双方以095号法定评估鉴定报告为准,且有双方法人盖章签字。其中未包括李华府住宅土地及房产。

20011212,成都市中院作出(2001)成执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被执行人以上述2572.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物业,抵偿所欠工行郫县支行的310万元债务。

3.

本来,该起借款纠纷案到此已经足额清偿,可以结束了。但是,因为抵债的那块地和李华府的住宅地是相邻的,而且李华府所在住宅临近交通要道,是一块商业风水宝地。一场掠夺李华府住宅土地使用权的阴谋由此展开:

200237,法官田刚黑箱作业,炮制了一个(2001)成执字第2811号民事裁定书,额外把泰山公司已转让给李华府的住宅地所在的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,裁定抵偿给工行郫县支行,把抵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从2572.37平方米增加成了3022.37平方米。此事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泰山公司。这完全是对李华府住宅的赤祼祼的非法“掠夺”!

接下来,这场“掠夺”继续进行

20021127,工行郫县支行将泰山公司抵偿的抵债资产(市中院裁定给工行郫县支行的土地)转让给郫县万利达公司。

同一天,田刚冒充市中院书记员包彬签名,单独一人黑箱炮制了(2001)成执字第2812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将泰山公司的2572.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连同已经转让给李华府住宅的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,共计3022.37平方米,过户给万利达公司。

2002123,郫县国土局发国土证0422号。其法律依据是成都市中院281-2号裁定书。郫县国局土籍所勘验土地时间是20037月。国土证面积为2858平方米,0422号国土证地界包括李华府住宅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(应为3022平方米,人为缩水了167余平方米)。这场掠夺从开始到现在,无论是土地权属人泰山公司,还是事实居住、占有、使用者李华府,都对涉案450平方米土地已被“窃取”过户,毫不知情。

而此时,这场交易背后的巨大黑幕浮出水面。20021227,工行郫县支行与万利达公司签订正式协议,工行郫县支行将经法定评估价值310万元的国有资产,外加掠夺李华府住宅地的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,以一共才120万元的价格,贱卖给私营企业万利达公司。

田刚这样运作,带来了四大恶果:281-2号裁定书为国有资产流失创造了直接条件(310万元贱卖为120万元),逃避国有资产转让必须经过“挂、拍、变”的法定程序;国家土地交易税收及相关管理费直接流失14万元;泰山公司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利益被非法掠夺;李华府、台胞邹育才的生存条件带来灭顶之灾。

20073月,李华府和所有被迫搁浅办土地证的100余户人员一起,与泰山公司到郫县国土局过户。双方才被告知李华府宅基使用权已转至成都万利达公司名下。由于成都市中院执行官田刚执法违法和黑箱掠夺,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李华府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被掠夺。

4.

随后,李华府、邹育才和泰山公司共同向成都中院提请执行监督。认为市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,违法扣划该宗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,损害了泰山公司和李华府的合法权益。

成都市中院审判执行监督庭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071023作出(2007)成执监字第49号裁定书,认为“超出了当事人协议抵偿的范围”,正式裁定:“撤销本院作出的(2001)成执字第281-1号、281-2号民事裁定书。”

事情似乎开始有了转机。李华府和泰山公司依据49号裁定书,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请执行回转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。

但是,在递交申请9个月之后,成都中院狠狠地在自己脸上打了两耳光:成都中院执行局于2008722作出(2008)成执字第93-1号裁定书,再度出尔反尔。93-1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:万利达公司是善意第三人,应继续拥有李华府住宅地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,并赔偿泰山公司14万余元及利息。

93-1号裁定再次否认了49号裁定,实质上维持了错误的281-1281-2号。由于93-1号的司法不公,李华府和泰山公司又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了执行监督,请求撤销93-1号裁定书,要求依法回转该宗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给泰山公司,拒绝折价成货币回转。市中院执行局裁决组虽然受理了异议,但至今不撤销93-1号裁定书。

同时,四川省人大常委罗懋康、张世昌履行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,分别去函成都市中院牛敏院长,请求其依法办案,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

5.

成都市中院2009119约见了李华府举行专题座谈会。当日下午3点,在成都市中院执行局6楼会议室,包括执行局处长代正伟、审判执行监督庭审判长王乾良、书记员钱益法官,以及李华府夫妇、李华府代理人李应共计6人参加会议。执行局代正伟坦诚了93-1号存在错误,应予以撤销。具体由审判监督庭王乾良审判长实施,当日会议全过程由钱益法官作了记录。但直到今天,93-1号裁定书没有撤销,49号裁定书还没有发挥其法律效力,涉案450平方米土地也没有回转至泰山公司。

二. 李华府的质疑

1.

田刚:作为法官,出具法律文书如似儿戏,胆大包天,冒名签字,独自一人炮制法律文书,出卖土地时,不告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,不告知土地上的合法居住人,更谈不上按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,给当事带了灭顶之灾。且田刚有索贿前科(索贿124万元,被判刑12),我质疑田刚在本案也有受贿或索贿行为。田刚于本案渎职罪、执行判决、裁定失职罪事实确凿,李华府已向最高检举报田刚,依据刑法399条,追加其余罪。最高检对李华府已有回复。

2.

张昕:作为纠错执行法官,本应依据纠错的49号裁定书实施执行。张昕作为执行49号裁定书主要责任人,又出具93-1号裁定书。从本质上讲,93-1号维护田刚已被撤销了的法律文书281-1281-2号。张昕明显在本案中执法不公,故意偏袒一方。出具93-1号,认定万利达公司为善意第三人,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。相反,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,证据确凿。

第一,2002年,土地作为不动产,不能采用善意取得制度,张昕违背了法不溯往的基本原则;

第二,即使按2007年颁布的《物权法》第106条,认定善意第三人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成立,要件之二是,“以合理的价格取得”,涉及到本案,受让者万利达公司在权属人泰山公司毫不知情下,在原标的物基础上,又增加450平方米土地的情况下,且在土地大幅涨价大环境下,以120万元受让国有资产310万元,显然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。

按张昕的法律理念及逻辑:田刚如果把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黑箱裁定给万利达公司,万利达公司也应该拥有郫县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权,因为万利达是善意第三人,田刚如果把张昕的合法住宅,黑箱裁定给万利达公司,万利达公司是张昕住宅的合法主人,而张昕是非法黑户,因为万利达公司是善意第三人。张昕并采用“参考”、“结合”万利达公司出资土地出让金,来裁定赔偿14万元,拒不按最高院执行回转规定应回转原物的规定条款,且从实际出发,回转原物具备可操作性,原物是至始至终处于分割状态。

张昕无视生效法律文书281号裁定书、49号裁定书,这就违背了《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违背了最高院《执行工作规定》。

3.

郫县国土局个别公务员:违反《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规,违反土地转让的法定程序:办理万利达公司的国土证时,发证在前,勘界在后;同时,相同地标,“缩水”丈量160余平方米的国土,远远超过国标的误差标准(万利达获证显示是2858平方米,相应国土应该是3022平方米);勘界不公示,不告知居住者李华府,不告知所有人泰山公司;违反土地上有附属建筑,不得勘验,涉及本案,无视李华府近900平方米的二层楼合法建筑,竟然把此450平方米作为一块平地进行黑箱勘验。这就违背了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。

4.

工商银行郫县支行责任人:将法定评估为310万元的标的物系,在地价、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,在多出450平方米土地标的物的情况下,以120万元超低反常价卖与万利达公司, 贱卖国有资产事实确凿。在2002916,通过《华西都市报》向全社会公示处理国有资产时,故意隐瞒涉案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,恶意不向社会公示,与田刚共盟作假,瞒天过海,以骗取泰山公司和李华府及社会公众,公示时,商业欺诈事实确凿。

三、李华府的希望

李华府希望:通过人大代表监督,通过媒体监督,通过博友支持,成都市中院应依法办案。依据<民事诉讼法>,本案在49号裁定书颁布后,应且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281号执行。具体内容是,国有资产依法按281号回转工商郫县支行;被田刚黑箱错划的450平方米应物归原主地回转至泰山公司名下,这是依法办案的原则问题。合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正当回转,合法保护公民的生存正当权益。通过媒体监督,通过博友搜索,相关职能部门挖出涉案中的各个环节的腐败份子、渎职份子、不作为人员、乱作为人员、违纪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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